当下,行业正在经历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的整改验收期。
(资料图片)
2022年7月,监管印发《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肯定互联网贷款的积极作用的同时,将存量业务整改期限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如今过渡期已结束,而不少银行的存量互联网贷款业务依然存在瑕疵。针对此类业务,监管部门正在加强处罚力度。
近日,消金界了解到,针对某家贷余百亿元的助贷机构,监管部门正在联合公安部门,要求合作银行进行自查。涉及的主要的问题包括贷款收费过高、客户借款合同查询难、跨地域展业等问题。
自从2020年7月下发《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来,不少城商行内部已就互联网贷款业务进行了全面规范与量化指标管理(详见《整改中的城商行互联网贷款:谁在收缩,谁在激增?》)。
互联网贷款业务整改成色到底如何,谜底看来即将揭晓。
01
互联网贷款存量业务迎来整改验收期
消金界了解到,某家贷余百亿元的助贷机构的合作银行,被要求进行自查。涉及的主要问题包括贷款收费过高、客户借款合同查询难、跨地域展业等问题。
根据此前监管出具的罚单来看,此次处罚大概率也是出在保险、增信等环节——通过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收费,无形中推高了用户融资成本。而具体涉及到“跨地域展业”等问题,涉及地方城商行。
就在2023年7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围绕互联网助贷业务发展召开业内交流会,并发布了《中国互联网助贷业务发展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指出,所谓互联网助贷,一般是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作为渠道入口,在营销获客、数据分析、技术应用、贷后管理等方面与各类具有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合作的业务模式,其本质特征是放贷机构、平台等助贷业务各参与方进行合作,以利用各方的比较优势和资源禀赋,从而扩大客群范围、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增强用户体验。
《报告》重点厘清了互联网助贷的概念界定,肯定互联网助贷业务作用的同时,指出了相关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七大问题,包括过度借贷、网络营销宣传不规范、个人信息保护仍需强化、业务标准有待完善等。在促进规范发展的建议中,《报告》提到要严厉打击非法行为。
如今商业银行迎来互联网贷款存量业务的整改验收期,验收环节的重点就包含了相关的合作内容。
一些商业银行依靠助贷机构获取流量、做大规模,然而,盘子越大,意味着风险越大,甚至有不少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风险已经暴露出来。针对不符合规范发展的行为,监管部门势必还要加以处罚。
02
整治线下贷款中介呈现扩大化趋势
实际上,此次针对银行助贷业务的处罚,反映了当下整治贷款中介扩大化的趋势,是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体现。
早在2023年3月,原银保监会下发了《开展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同时表示,将部署开展为期六个月的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如今在深圳、上海、重庆等地,监管部门都在积极开展规范贷款中介专项整治行动,优化金融营商环境。
此外,据《中国银行保险报》报道,7月25日,《深圳银行业与贷款中介合作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正式发布。
《公约》明确,贷款中介指主营业务为撮合客户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合同达成,并根据撮合效果赚取居间报酬的机构(不含金融机构、支付清算组织、第三方支付平台等)。
《公约》主要内容包括:银行应建立与贷款中介合作的相关管理制度,将银行与贷款中介机构合作“阳光化”;规范银行与贷款中介机构的合作协议;在银行之间建立贷款中介正面和负面清单公示机制;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而互联网平台作为线上“中介”,也在迎来整治整改。
比如,2023年4月,黑龙江银保监局对龙江银行开出大额罚单,其中多项案由涉及互联网贷款业务,并直指龙江银行对互联网贷款合作方行为管控不力,导致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过高。
2023年7月,国家金融监管局网站信息显示,青岛银行因“向小微企业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承诺费;互联网贷款信息披露不规范、夸大营销”,被青岛监管局罚款人民币52万元。
“不管是线上还是线下中介,往往都是把简单问题复杂化。”有从业者对此表示,此前是借款人直接对接放贷人,如今在中介的指导下,一笔简单的贷款变成了复杂的“结构性产品”。随着中间链条上的环节越来越多,结果往往是把收益给了中间机构,而最终却把风险留给了自己。商业银行借助中介管理风险的初衷,似乎被扭曲了。
不过应当看到,信贷中介在信贷发放便利与稳定规模方面起着积极作用,尤其在当下而言,从实际出发,在处理需求不足当前这一主要问题时,应该来说利大于弊。另外从金融科技角度看,互联网平台在助力金融机构服务金融消费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的工作重点,应该放在金融消费者保护上。此前规模扩张过快,影响了发展质量。而今后一段工作的重点,相信会集中在消费者保护上。数字化技术将会在此领域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已明确,银行等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承担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