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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召开《山东省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试行)》新闻通气会,记者从通气会上了解到,为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产品新需求,对标新时代市场监管新要求,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积极构建以省、市、县三级“行政+技术”为支撑的新型召回监管体系,制定出台《山东省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全省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能。该《办法》自5月17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消费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产品,是狭义的产品,生产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专用设备不属于消费品召回管理范围。通俗地说,老百姓买来日常使用的东西,是消费品。买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属于消费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消费品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召回程序等另有规定的,不在《办法》管理范畴,如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烟草制品、机动车、特种设备、烟花爆竹等由专门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的产品。
《办法》提出,生产者实施主动召回,应履行以下程序并填报有关书面材料:一是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消费品,通知其他经营者停止经营缺陷产品;二是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消费品召回计划,并填报国家消费品召回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三是自召回计划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召回信息,并接受公众咨询,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其他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公开相关召回信息;四是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或降低、消除安全风险,消费品缺陷尚未消除的不得重新投入市场;五是自召回实施之日起每三个月向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召回阶段性总结,在完成召回计划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召回总结;六是制作并保存召回记录,召回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