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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1日,“第十七届21世纪亚洲金融年会”的金融数字化转型主题论坛在线上举办。
在以“金融科技伦理治理路径的探索与实践”的圆桌讨论环节上,马上消费副总经理孙磊表示,伦理本质上是道德概念,是在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维度上,对人和机构行为的约束。
在他看来,金融科技伦理失范带来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伤害社会公平正义,比如大数据杀熟就是对公平正义的伤害,对客户的歧视和剥夺。二是损害社会福祉,单体机构大肆运用科技手段会扩大到金融体系风险,最后会伤害金融体系的稳定。三是影响社会秩序,金融科技的过度滥用包括大数据杀熟、用户歧视等,都会在一定程度上破坏社会金融体系秩序的稳健运行。四是伤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孙磊表示,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在金融科技伦理上要予以更多关注,否则最终会伤害到用户,伤害到金融机构自身,从而造成品牌声誉风险,甚至是法律风险,更严重的会给公司整体战略带来风险。
“算法本身就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是中性的概念。”孙磊认为,中性的算法出现伦理问题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主观为之,机构利用算法来实现一些不符合金融伦理的目标;第二种客观结果,机构虽然主观上没有不符合金融伦理的目标,但结果上造成了不符合金融伦理的客观事实。其典型的表现就是客户歧视,金融机构目标不是要歧视用户,但确实造成了一些用户被排除在服务之外的结果,这是算法的自然结果。
从微观层面上,金融机构要解决算法伦理,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首先,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要有科技向善的理念;第二,建议各个机构建立科技伦理委员会,对算法伦理做出一些规范性、原则性的要求;第三,各个机构决策机制要有算法目标,在算法运行前进行评估,观察是否参数设计方面存在问题;最后,机构内部还要建立起完善的监督机制,透明公开地接受社会监督,才能确保算法在金融科技伦理体系上是完整且有效的。
在金融科技伦理层面,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是紧密合作的关系,需要两者共同联手解决金融科技伦理问题。对此,要有一套完整的机制,打通各个环节、穿透全链条,我们才能了解到整个业务是否遵守了金融科技伦理的规范,才能够避免各种失范行为。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